法院:以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浪費司法資源
職業(yè)打假人帶著公證員購買10箱茅臺并封存,隨即以假冒產品為由將銷售者訴至法院,要求退賠購物款并10倍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購買者為職業(yè)打假人而非消費者,故駁回購買者10倍賠償?shù)脑V求。購買者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職業(yè)打假人以法院為工具,浪費司法資源,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江小華(化名)訴稱,其在某商貿公司處購買了貴州茅臺酒10箱,共計60瓶,單瓶價格為950元,總價為5.7萬元。后經貴州茅臺廠家鑒定,上述茅臺酒為假冒產品。江小華隨即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物款5.7萬元,并要求10倍賠償57萬元,此外還要求商家承擔公證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江小華協(xié)同北京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在被告處購買了茅臺酒,后在公證員見證下,貴州茅臺的打假員對江小華購買的上述茅臺酒逐瓶進行鑒定,結論為“不是我公司生產(包裝)”。被告則辯稱,商品質量是生產者的責任與銷售者無關,江小華購買商品之前就委托公證處進行公證,且購買后對涉案的商品未進行使用就直接封存,可見其并非以生活需要為目的,而是以營利為目的。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江小華10倍的賠償款。
食品安全法148條第2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根據(jù)該條款,索要10倍賠償是消費者享有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2017年期間,江小華在北京多個區(qū)縣法院提起過數(shù)十起購買商品后索賠的訴訟。
該案中,結合江小華提前找到公證處辦理保全證據(jù)的公證,后又協(xié)同公證人員去購買茅臺酒的過程,及其另有數(shù)十起購買商品后索賠案件的情形,因此法院對江小華購買涉案茅臺酒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主張不予認可。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退還貨款5.7萬元,支付公證費2500元,駁回原告10倍索賠的訴求。
江小華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適用“10倍價款賠償”的規(guī)定。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設立“10倍價款賠償”制度的初衷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立的是一種侵權責任形態(tài)。因此,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若該食品尚未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則屬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只能追究銷售者的違約責任,向銷售者請求貨物價款等賠償。
法院表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適用10倍索賠的前提。也就是說,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若該食品尚未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啟動10倍賠償,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該法律條款獲取不正當?shù)脑V訟利益,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進而遏制生產者、銷售者的積極性。
法院認為,江小華大額購買上述“貴州茅臺”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為目的。此種行為不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這種以訴訟為手段、以法院為工具的行為,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也極大影響法院司法權威。江小華若出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江小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去年6月曾表示,就現(xiàn)階段情況看,職業(yè)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fā)的訴訟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發(fā)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業(yè)內律師介紹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也即將出臺,該條例意見稿中不認可職業(yè)打假人為消費者,對職業(yè)打假人持一種否定態(tài)度。因此,關于江小華一案的判決,可能代表著法院的態(tài)度。(來源:北京青年報)
Copyright ? 通威食品 Rights Reserved 川公網安備51019002006630號蜀ICP備05002048號
歡迎撥打 全國免費服務電話:400-8866-720